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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用戶對自己的生活方式逐漸重視起來,為了讓自己有個好的生活環(huán)境,不少人會考慮購買保險,其中意外險憑借保費低、保障期限靈活等優(yōu)勢,受到不少用戶的青睞,但意外險包括自殺嗎?這個問題,下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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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險的保障范圍如何界定
意外險中“意外”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fā)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這里所指的突然發(fā)生的外來致害物應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外來的傷害:所謂外來的是指傷害的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
非本意的傷害: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比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限速標準的速度駕駛導致的身體傷害。
突發(fā)的傷害:所謂突發(fā)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比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fā)的,瞬間完成的,而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
非疾病的傷害: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比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fā)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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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外險包括自殺嗎
自殺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則不能稱之為自殺,由于自殺出于主觀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帶來的意外傷害,違背了意外險中“非本意的”要素,所以投保意外險,是不會得到理賠的。
在壽險合同中,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guī)定,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在壽險中,自殺并不是絕對不賠,《保險法》第44條有所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是指10周歲以下兒童以及行為人處于神志錯亂,不能自控的情況。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保險合同中,自殺都被列入保險責任范圍,但規(guī)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兩年)發(fā)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意外險包括自殺嗎?由于自殺出于主觀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帶來的意外傷害,所以投保的意外險不會得到理賠。綜上所述,意外險保障范圍的界定要根據意外事故是否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因素,自殺不屬于意外險的賠付范圍,但是若選擇投保壽險,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可獲得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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